<中國聖賢研究會>

 

中國聖賢研究會區辦事處組織簡則

 

一、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四條訂定之。

 

二、本會於台中區設置辦事處,定名為中國聖賢研究會台中區辦事處(以下簡稱為本辦事處)。

 

三、本辦事處之任務如左:

1)執行本會交辦事項。

2)辦理台中地區會員聯繫及服務事項。

3)辦理吸收會員工作,擴增本會業務。

   (4)舉辦台中地區研討聖賢之道,各項道學講座,精進修學活動。

 

四、本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,除了會員聯繫及一般例行業務外,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 

五、本辦事處設主任一人(無給職),由本會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,由理事長頒發聘書,主住對內綜理督導本辦事處會務,對外代表本辦事處。

 

六、本辦事處設副主任一人(無給職),由主任陳報本會,由理事長頒發聘書,襄理推廣本辦事處會務。

 

七、本辦事處主任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主任代理之。

 

八、本辦事處設秘書一人及助理幹事若干人處理經常會務,由主任視業務需要自行決定。

 

九、本辦事處為擴大推廣會務,得聘道業精進前輩及社會名望人士為顧問若干人,陳報本會頒發聘書。

 

十、主任、副主任及顧問,其聘期與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十一、本辦事處例行會務支出由本會編列預算核撥,辦理各項活動所需經費則申請本會專案撥款支應。

 

十二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規定辦理。

 

十三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