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聖賢研究會六部人員研討會
「台灣民間宗教」此一名詞,並非台灣官方所設的宗教,而以「民間宗教」來與「官方宗教」區別;事實台灣還沒有官方宗教,但民間宗教所指的是純然台灣流行的宗教,比如佛教、基督教、道教等,在台灣正統流行的宗教,稱為「台灣民間宗教」。「台灣民間宗教」這個名詞,即是「民間性」的,也就是「地方大眾化」的。譬如「台灣道教」,它是土生土長的;而所謂「土生土長」這四個字,在台灣而言,道教雖原來承襲自大陸福建、廣東等地,在此「土生土長」所指的是自明末鄭成功過台灣算起。其實鄭成功未過台以前,台灣已有宗教信仰,即是現在的「原住民」,稱為高山族的宗教。
「高山族宗教」其所信仰的是「咒術文化」,多以咒術為族群治病和祭祀。這種咒術文化最襲合中國古代道教思想,為道教上咒術的一脈。因而稱道教是台灣土生土長的宗教,不以「當地化」、「本地化」,亦自然而然是「同地化」、「本地化」了。或許「台灣民間宗教」,自然而然並非是「高山族的宗教」,而是前面說過,台灣民眾絕大多數是在十六世紀鄭成功克復台灣以後,才大量由大陸移民過來的後裔。
目前最重要的問題,在於台灣民間宗教是否有資格稱為「宗教」?或許不是「宗教」,只是一種民間信仰?關於這問題,現在我們要先討論「宗教」的定義,然後再考慮台灣民間所流行的宗教是否符合其「宗教」的定義。
據目前世界許多對宗教的定義,有的是宗教家自行下的定義,有的是哲學家所下的定義。如果是宗教家所定的,往往有其偏私,因為它的立足點皆以擁有很多自己的宗教信徒為主,而且認為自己的神才是神,別的不是神,在宗教行為上排斥別教為魔鬼與迷信;所以純宗教家所下的定義,不能算是很適合。哲學家下的定義,雖以無偏無頗的眼光,縱覽各宗教的內容,統論各種教理的哲學意義,但其範圍只限於發展度高的宗教,如佛教、基督教,對「道教」的性質及起源,還是不能精研。其實對宗教起源與要素最精通的,或許是「文化人類學家」,他們為完全人類文化的研究,於是精研原始宗教,並以原始宗教發生論來下定義。因為人類文化的根源在於人類的心靈,由於這個目的,原始宗教的研究遂在文化人類學中極為重要。汶羅清水祖師說:「高雄市文化院其以『文化』二字為名,其目的係願以文化院生,將『文化』二字去研究人的心靈問題,立為宗教地位。」
現在我們從人類學對於宗教問題所下的定義來研究,可以做綜合適當的取捨,而獲得較正確的定義。譬如有位西彥哲學家說:宗教最小限度的定義,是「向精靈存在物之信仰」,這種說法,表現出宗教的態度與宗教的信仰對象;然其對象,只是精靈的信仰,則其思想範圍太狹小,應該將它廣為有人格化的存在。又有哲學家說:宗教是「與自然及人類生活的權威者和解之手續」,這種說法的優點,在於把宗教行為以儀式提出來;但其「和解的手續」,是宗教的行為,然其缺點則視宗教信仰的對象,僅限於具有意識或有人格的存在者,因而凡非人格而為原始人所信仰或具有神祕力者,都被棄於此定義之外。另有哲學家這麼說:宗教的對象是「神聖的」,而宗教的態度就是相信這種「神聖的」能影響於團體或個人的禍福,因而表現這種感情思想及行為於外;這種說法的優點,在於宗教的對象為「神聖的」一語,因為其範圍甚廣,能夠將超人的或非人的、精靈或非精靈、宗教或魔術等現象,都包含在內。因為「神聖的」,就是神異感、祕密感,和有靈力感、靈活感,有時候也必須有避忌感。這三位人類學家,都是專精於人類社會的制度,而對宗教下定義,則無論其哲學、文化,與未開化民族的宗教、語言、民俗、藝術等,摘取原始的共通要素,對宗教努力下一普遍的定義,還未能善盡完美,即可見宗教定義要完美無缺之困難。
故,今日聖賢研究會為研究聖賢之言行舉止,並具有哲學家和人文學家之精神,對於台灣民間所謂的宗教信仰,其宗教信仰的對象,如自然、動植物、物神、鬼魂、祖先、偉人、神化想像神等,有宗教儀式等宗教要素;而研究台灣宗教「道教」,就是名符其實的宗教了。尤其今天大家都是「聖鸞」的六部人員,對這種「宗教」學識和思想,應該有個人的學識、思想和經驗,在研討會中提出與大家共同來研討,儲成為善美的文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