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教分類

 

宗教的分類起初僅限於個人的心性,以為只有自己所信仰的宗教才是真理,而其他的宗教都是屬於虛妄的。但是到了近代,由於競相力說進化觀念的結果,發生了在某一固定法則之下,各宗教同樣亦會進化的學說,而產生了各宗教的分類。例如有人將其分為原始的崇拜自然與正氣說,以及國民性多神教、儀式性宗教、普遍性宗教等;又有人將其分為自然的宗教、正氣說,以及崇拜庶物、國家性的神話、法律性的宗教、最高的宗教等五個階段。同時在宗教學者之間,則由西彥黑格爾將宗教的進化分類:第一段稱為自然的宗教,第二段是心靈個性的宗教,第三段是絕對的宗教;也有人將它大別地稱為自然教與超自然教。但筆者將研究結果分為自然的宗教、倫理的宗教、普遍性的宗教等三種。自然的宗教又可分為原始的自然教與多神教,而原始的自然教又可分為物心未分期與物心二元期;物心未分期即為正氣說,而物心二元期又可分為崇拜自然、崇拜庶物、崇拜精靈與崇拜多丹。而在自立性宗教的多神時代,是按照多神教、二神教,交替一神教的順序,最後即是一神教。倫理的宗教係分為法律教與論理教,而法律教又有婆羅門教與初化猶太教,論理教有莫哈梅特教、左羅亞斯達教以及預言者時代的猶太教。至於普遍性的宗教,只能列舉佛教、基督教,道教雖然也是普遍性宗教,但道教有開創性、自然性和天元性的存在。

 

以上所敘述的宗教分類,皆係基於進化發達的概念所作的嘗試,至於人類的宗教意義是否也開展為如上所述,仍有不少可疑之處。於是出現了將宗教進化論暫時不說,試將宗教的史實按照原來的情形敘述的宗教史家,其中也許產生了有關一門宗教的特殊問題,所作詳細而專門性的研究,如所謂世界宗教史的綜合性敘述,不過這種論政性的宗教邇來很少了。其實研究宗教,以一個人的力量能將世界諸宗教以歷史性來囊括,並且得以推想出成為世界史的載述,實在是神聖的工作。宗教研究一門是特殊的問題,須有專門性研究機構,所以說宗教的歷史性發達,則是人類史上聖者的自身表現。

 

宗教是世界歷史上一貫的事實,隨著文藝、經濟、道德等,俱為人類生活上重要的因素。由於宗教與文化之間有著相即不離的關係,雖然在原始時代,宗教是文化的母胎,但是俟後宗教仍係文化發達的一個契機,所以宗教所寄予文化之處亦頗多;或許另一方面,也可以說宗教是超越文化,儘管宗教與文化有著多方面的相互交涉,不過宗教在其本質上研究的目的,絕非僅局限在寄予人類現世上的文化而已。宗教的本質不應該將其局限於現實世界的目的,而應將其目的與價值放在超越的彼岸,況且宗教的理想是將最高標的立即於超越現世界的,所以對於在現世上所擁有的,並不能附帶絕對性的價值。其實這並非表示宗教就是超越文化而與文化背道而馳,其意義即宗教雖與文化有交涉,卻並不與文化並行。

 

總而言之,宗教史不僅是宗教信仰的變遷,同時也應將與宗教有關的文化諸相納入視野之中,因之而將宗教與文化的關係不斷地敘述。